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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双环许准〔2024〕13号)

索引号:sthjj -/2024-1106001 公文目录:项目环评审批结果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06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双环许准〔2024〕13号

双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于2024年10月28日提出对《双柏县建筑垃圾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审批的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提交的《报告表》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要求如下:

一、项目拟建设地点位于双柏县妥甸镇中山社区田房村民小组山神庙箐。项目由主体工程(分选区、填埋库区、堆填库区、拦渣坝、分区坝、截污坝、截洪沟、地下水导排盲沟、沉砂池)及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组成。项目估算总投资2725.9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2.58万元。

本机关同意项目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并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使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采取有效的工程及管理措施,减少工程施工和项目运营产生的废水对地表水环境的不利影响。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施工期产生的生产废水、员工生活污水沉淀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车辆冲洗废水、填埋区浸出废水、员工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洒水、物料覆盖、封闭运输等防尘措施,减少施工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运营期采用车间封闭、洒水降尘等措施,确保项目区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三)落实噪声防治措施。严格落实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理和处置措施。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垃圾进场进行监督,做好堆存管理及运营台账记录,严禁其他固体废弃物进场处理。废机油、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应按要求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交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定期处置。

三、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工程完工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报备。

请双柏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项目的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工作。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双柏分局

2024年11月5日